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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司法所依法调处赔偿经济损失纠纷
2008年5月14日 ,塔里木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塔里木乡塔里木村村民宁某与本村村民艾某之间的经济赔偿纠纷。
经司法所调查查明,宁某与艾某是地邻居,在今年4月24日,艾某在给自己的地理浇水时,因艾某的失误,没有看好水,将宁某5亩左右的棉苗淹没。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到司法所来寻求解决。
司法所人员查明情况以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听取了司法所工作人员有法有据的劝导和调解后,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艾某同意用自己的播种机宁某重新播种棉田,并同意支付经济损失2500元。艾某当场赔付了1000元,剩余的1500元在10月20日以前一次付请。对此结果,宁某表示满意。双方之间的矛盾因此化解。
至此,一起经济赔偿纠纷得到了妥善调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了保障。基层矛盾纠纷的调处,是我们倡导的“有纠纷去调解,有上访找司法”理念的最好诠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