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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县“法治进乡村”活动实施方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7 18:04:53 来源:司法局关闭

    根据自治区、自治州“法治六进”办法要求,现制定我县“法治进乡村”活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大力开展“法治进乡村”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认真开展乡村法治实践,促进村委会依法管理、依法履责;进一步提高乡村干部、农牧民的法律意识、维权监督意识和法律素质;全面落实“四民主两公开”,完善规范《村规民约》,推进村民自治,提升村级事务决策管理的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以“法治乡村”活动的有效开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经济繁荣、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生态协调、文明进步。力争到2010年全县80%以上的村达到“民主法治村”。
     二、工作任务
     1、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规范有序、平安和谐为目标,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农村的实际,把涉及农牧民生产、生活、村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政策知识,编汇成文字简练、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的《村规民约》,明确村委会与村民间的权利义务;宣传《村规民约》,做到家喻户晓。
    2、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标语、横幅等多种方式,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提高广大乡村干部、农牧民的法律素质和政策水平,增强权利义务、维权监督意识,为推进“民主法治村”奠定基础。
    3、通过开展“法治进乡村”活动,进一步发挥乡村各类组织的职能作用,发展乡村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保障村民安居乐业,生产生活秩序稳定,文化生活健康向上,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促进农村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4、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认真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切实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有力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抵御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严厉打击民族分裂活动,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制订合情、合理、合法、有效的治理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乡、村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并规范责任追究制度。
    5、完善一事一议、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村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农牧民对村务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
    6、积极开展乡村法律服务活动。组织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信访接待人员,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引导群众依法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7、“依法进乡村”活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此工作纳入县、乡、(镇)、村委会综合治理考核内容,由牵头单位、成员单位检查考核。同时把“法治进乡村”工作纳入牵头单位、成员单位的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实行“一抓双挂”办法。
     三、重点学习宣传的法律法规
    1、《宪法》基本知识;
    2、与促进农牧民生产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如:《农业法》、《土地管理法》、《草原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水法》、《森林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种子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
    3、与农村稳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如:《民族区域自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反分裂国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民法通则》、《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义务教育法》、《继承法》、《信访条例》、《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
   4、其它与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发展、稳定、进步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
    四、重点解决的问题
    1、着重解决农牧民因城市扩建、征地补偿、土地划界纠纷等方面出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做好人民调解和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解决一般纠纷不出组,小的不出村,大的不出乡的问题,并将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馈。
    2、着重解决乡村社会稳定、计划生育、外来人口、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3、着重解决村民自治措施不管用,功能难以发挥,热点难点问题不能有效解决,村级管理弱化的问题。
    4、着重解决乡、村宗教氛围浓厚甚至狂热和乡村干部对非法宗教活动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的问题,村级组织堡垒作用发挥不够的问题。
    5、着重解决乡村动用警力从事征用土地、计划生育等非警务活动,加大农牧民与政府的对立情绪,激化矛盾的问题。
    6、着重解决部分乡、村干部不落实“四民主、两公开”制度,侵吞集体财产,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加重群众负担,损害农牧民利益的问题。
    7、其它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牵头负责部门
县农业局、畜牧局、民政局、司法局、县综治办、县公安局、卫生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法治进乡村”活动的牵头、负责部门。
 

     (尉犁县“法治乡村”工作标准在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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