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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开展人民调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刘新丽 发布时间:2007-04-02 02:16:24 来源:司法局关闭

  尉司发[2007]21号

  为认真落实巴州司法局《关于在尉犁县开展“大调解”工作试点的决定》(巴司发 {2007}35 号),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推动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充分发挥其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尉犁县和谐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司法厅“有纠纷去调解、有信访找司法”为思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大胆稳妥的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机制,与时俱进提高调解工作的实效,以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尉犁为目标,以建立社会化大调解格局、争创规范化、标准化先进调委会和争当优秀调解员为载体,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重要优势和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职能作用,使人民调解工作为我县和谐稳定、经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继续深入贯彻执行巴州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巴党办 [2003]62 号)文件精神,按照我局《 2007 年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点》中调解工作思路,在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运行机制、方式方法、工作程序和实践运用等方面,探索建立符合新形式、新特点的人民调解运作模式,带动我县人民调解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整体向前大幅度提高,推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以人民调解为业务主线向纵深方向进一步发展。

    三、组织领导

    县司法局成立人民调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司法局局长陈刚担任组长,县司法局副局长阿地力任副组长,局各 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基层股。

    四、工作重点

    紧密围绕人民调解“三基”和“大调解”格局建设,实现多样化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多渠道矛盾纠纷受理业务,多元化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促使人民调解工作效益得到根本强化和提高。

   (一)、创新工作机制,为构建民间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提供有效的保障。

    各司法所紧紧围绕“有纠纷去调解、有信访找司法”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创新调解工作机制,拓宽调解工作领域,努力化解新时期社会各种矛盾纠纷。 1 、建立健全调解防范机制,加强排查防范工作。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调节方针,立足于“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原则,不断完善调解防范机制。深入基层开展全面排查调解,切实做好矛盾纠纷信息收集和纠纷排查工作。采取集中排查和定期梳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了解掌握各种社会动态,不断提高预警和防控能力。确保矛盾纠纷发现得快,控制得住,排查得早,解决得好。定期组织排查,针对群众信访突出问题和矛盾纠纷,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到排查“三个不漏”,即“不漏一个村(居)民点,不漏一个问题,不漏一个对象”,层层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摸底,全面准确掌握矛盾纠纷情况。在全面排查基础上,按照矛盾的性质、内容进行分析归类,专题研究,逐件提出处理意见,确定排查调处重点单位和重点事项,落实调处工作“五定”责任制(定责任单位、定责任领导、定责任人、定办理要求、定办结时限),重点疑难问题由主要领导亲自挂牌督办,做到“六个不放过”,即问题没有查清的不放过,疑点没有核实的不放过,政策把握不准的不放过,定性缺乏依据的不放过,矛盾未真正解决的不放过,人民群众不满意的不放过,确保调处到位。 2 、建立健全调解联动机制,形成抓矛盾纠纷调解的合力。走出传统的调解工作方式,积极探索调解工作新模式,形成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司法主办、部门参与、联合调处的调解工作格局。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信访、民政、国土、劳动、卫生、工青妇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结合的连动工作机制,定期交流信息,分析研究矛盾纠纷的原因、特征和规律,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形成抓矛盾纠纷调解的合力。 3 、完善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和控制预警机制。加强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季节的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和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人、重点事、重点越级上访、重点上访对象的重点排查,严格落实纠纷信息报送和调处化解责任制度,强化矛盾纠纷信息体系建设,疏通信息反馈渠道,最大限度的减少和降低民事纠纷发生率、激化率和上访率。 4 、建立健全调解运作机制,推进调解工作规范化。做到调处三结合,即直接调处与分流调处相结合,归口调处与联动调处相结合,属地调处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形成多种形式调处机制。进一步明确调解工作时限,在受理矛盾纠纷后,建立调解工作时限机制。同时,要及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处预测机制、矛盾纠纷调处预防机制、矛盾纠纷调处排查机制、矛盾纠纷调处报告机制和矛盾纠纷调处移送机制,使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和发展。有效整合了调解资源,实现矛盾纠纷,由小调解向大调解、由单一调解向综合调解、由被动调解向主动调解的转变,有力地调处一批难以调处和上访等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二)、加强队伍建设,为构建民间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提供足够的人才保证。

    针对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部分调解员缺乏相应的法律、政策常识和调解技能,还不完全适应新时期复杂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因此,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增强他们的调解工作能力显得尤其重要。 1 、完善培训制度。各司法所根据不同时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不定期组织调解员进行培训。使调解员们能够掌握调解工作常用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技能,并能熟练制作人民调解文书。对补充调整的新调解员进行培训,帮助他们尽快熟悉调解业务,提高调解技能,确保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2 、要建立健全各级调解组织。要按照“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员主动调解”的要求,加强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各司法所在现有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化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乡镇、村(居委)、村民小组三级调解网络,要从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并将调解组织延伸到社区所有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机构、商业网点,集贸市场、建筑工地等,进一步调整完善调解网络化建设布局,彻底消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空白点,要健全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配齐配强村级人民调解员,吸收有文化、素质高、有调解经验的年轻人进入人民调解委员会,特别要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各司法所要根据本地实际,对不能发挥作用的乡镇调委会、村民调委会、村民小组进行调整充实。力争使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五有、四落实”。 3 、完善奖罚分明制度。加强对调解员队伍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制度,明确分解调解工作任务,落实调解工作目标和责任,把调解工作成效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调解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因矛盾纠纷调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追究。 4 、各司法所要积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采取多渠道到位性解决人民调解员报酬或补贴、补助 , 充分调动广大调解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根本改变目前基层调解委员会存在程度不同的工作被动、工作量不足的状态。

   (三)、规范调解工作程序,健全调解工作机制。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建设是基础,机制建设是关键。各司法所要按照“强化机制,规范调解,注重防范”的原则,从软件建设和制度建设着手,全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序发展。

    1 、制定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按照调委会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制订完善调委会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和调解工作流程图并上墙公示,按照“五有”即:统一制作的人民调解工作标识牌;二有相对固定的人民调解工作场所和统一的人民调解工作会徽;三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四有调解及回访等登记簿;五有统计台帐。“四落实”即:一是人民调解组织落实;二是工作职能落实;三是工作制度落实;四是调解工作人员报酬落实。“六有”即:有固定的调解庭和考核上岗的专兼职调解员、有调委会印章和牌子、有专用电话和必备的交通工具、有统一格式的调解文书和调解档案柜、有调解、回访、移交等记录薄、有排查统计台帐;“四规范”即:规范组成人员、考核制度、调解程序、调解文书和“六统一”即: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调解场所标识牌、调委会印章、调解工作程序、调解文书,调解人员徽章的要求,加大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力度,使各调委会进一步得到规范。 2 、规范调解工作程序。各乡镇调解委员会要推行“庭式调解”,做到乡镇调解委员都有一个调解室、配有专门桌椅、统一的标识、保证调解公正性、严肃性。加强对调委会的业务指导,以提高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开展调解工作时要严格按照我局统一制定人民调解操作规程操作。 3 、规范调解协议书。严格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严格遵守纠纷受理、调前告知、调解、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等工作程序,规范使用司法部统一格式的各种调解文书。逐步形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一案一卷装订和调解案卷归档的规范程序,促使矛盾纠纷的调处率、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达到州局指标要求。 4 、以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的调解为业务基础,全力抓好影响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的热难点问题纠纷的化解调处,作到上为政府排忧,下为群众解难。 5 、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推行县司法局领导和司法助理员分片包乡(镇)、乡镇调委会委员分片包村,村(居)调委会委员分片包组的层层负责工作责任机制。要求所有的司法助理员在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过程中进入村组,对各村(居)调解委员会委员进行分片包干区域划分,明确调解员的工作责任和任务。

   (四)加强保障,确保试点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1 、各司法所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以构建“大调解”格局为依托,建立乡镇领导挂帅,分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配合,业务部门为主抓的领导机制,切实指导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有效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2 、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要让广大群众知道调解工作,了解调解工作,逐步使“有纠纷去调解”意识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一是注重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针对当前土地、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征地拆迁、环境污染、企业转制引发矛盾纠纷较多的情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法制意识,为调解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二是创新调解工作宣传方式,把调解工作与普法宣传结合,为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在矛盾纠纷排查纠纷活动中,加强法律、法规、信访条例、政策的宣传,运用宣传栏、宣传本册、图片展览、法律知识竞赛、上法制课、开展大型法律咨询活动等形式,教育群众通过正当合法渠道反映诉求,三是突出重点,宣传亮点。把农村确定为宣传的重点部位,把农民确定为宣传的重点对象。使农民能够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五、工作步骤

    人民调解试点工作从 2007 年 3 月 25 日起正式启动, 2007 年 10 月 25 日前完成,分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一)准备阶段( 4 月 1 日至 5 日)州局已选定尉犁县为“大调解”试点县,各司法所把此项工作作为这段时间工作之重,要以构建“大调解”格局为依托切实指导辖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有效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 4 月 5 日至 4 月 9 日)各司法所以县局《实施方案》为依据,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作好试点前准备工作。( 9 日前报实施方案)

   (三)组织发动实施( 4 月 9 日至 9 月 30 日)县局领导要亲自带队,在各司法所调查研究,逐项落实工作措施,及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各司法所要及时召开经验交流现场会,及时推广交流好的经验和做法。试点结束后,试点工作的各项措施要全面铺开。

   (四)自检自查、总结验收。( 10 月 1 日至 10 月 25 日)

    1 、自检自查。各司法所对照本方案实施情况,调解组织规范化情况,尤其是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自检自查。自检自查情况于 8 月 30 日前报县人民调解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 总结验收 , 要根据司法厅制定的《人民调解工作量化考核标准》,认真开展总结工作。试点结束时,司法厅要组织检查组对我县全面进行检查考核。

    试点期间,县局将对试点工作将进行不定期检查督促。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调查研究。此次人民调解试点工作,县局不搞“一刀切”,不搞统一的工作模式,只要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有利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实效,鼓励不同乡镇针对不同的工作要求和不同的治安形势,灵活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法。各司法所务必要在充分调研、客观分析本地矛盾纠纷的发生规律和特点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的稳妥开展工作。

   (二)落实领导责任。各司法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把人民调解的各项工作、各个环节分解到具体的负责人,制定完成工作的时限表,各司法所负责人亲自部署和指挥,随时了解掌握工作的方向和步骤,全面落实各项具体措施,确保各项措施和制度落到实处。

   (三)加大监督指导。县局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专项指导,经常深入司法所了解工作情况,及时搜集和反馈相关信息,随时抽调机关干部到司法所跟班工作,确保人民调解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四)及时总结经验。要密切关注试点工作的进展速度和工作成效,各司法所要对辖区调解委员会好的经验做法要认真总结,对发现的工作偏差要随时进行纠正。各司法所要坚持定期分析和研判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根据辖域形势,因地、因时、因人调整运作方式,确保试点工作沿着健康、有序、科学的方向发展。

     为及时掌握全县试点工作的进展并发现问题,各司法所每月 25 日前务必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报县司法局人民调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尉犁县司法局

                  二 00 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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