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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援助须知
[办事流程]: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的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 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对需要代理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障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障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申报材料]: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 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 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 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法律援助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做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消申请。
二、申请人应如实陈述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情况,保证其提供的证明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