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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办理办法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的办理
根据司法部第 59 号令《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办理
(一)、根据司法部第 60 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
1 、具有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
2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3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4 、参加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1 、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2 、被开除公职的;
3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1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
2 、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
3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四)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1 、 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
2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
3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
4 、健康状况证明 ;
5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