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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律师事务所登记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26 10:43:25 来源:司法局关闭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包括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时,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 )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 二 ) 有 10 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 三 ) 有三名以上的律师。

办理程序: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 15 日内初查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 局 ) 。

   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 局 ) 和司法部也可以直接接受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 申请书;  

   ( 二 ) 律师事务所章程;

   ( 三 ) 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

    ( 四 ) 资金证明;  

   ( 五 ) 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设立分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

   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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